黑渔政函〔2017〕22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总站、站):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19号)、省农委《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黑农委函〔2017〕156号,以下简称“省农委156号函”)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财政涉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在全省渔业系统开展渔业油价补贴及涉渔财政专项资金检查。
一、检查范围
1.2013-2015年度机动渔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
2.2015年度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省级其他统筹用于渔业项目资金;
3.2016年度由省农委渔业局管理并已下达的财政项目资金和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资金。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严格依照“省农委156号函”要求进行。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
各地要对渔业油价补贴及涉渔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各地于6月16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资金自查表报送省局渔业处(2016年12月1日在哈尔滨专家评审通过的28家项目单位,于2017年5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报至省局渔业处)。
(二)市级督导检查
在各地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适时派出督导检查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重点督导检查,检查面全覆盖。督导检查结束后,形成督导检查报告于7月31日前报省局渔业处。
(三)省级重点抽查
省农委渔业局将联合省财政厅适时成立检查组,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面不低于50%),对发现问题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整改落实
省级、市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各县(市、区)分别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意见,其中对于重大问题,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六)阶段总结
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将渔业油价补贴及涉渔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于2017年9月29日前报送省局渔业处。
联系人:王彦宁
联系电话:0451-84613098
电子邮箱:wyn1971@163.com
附件:1.《2017年省农委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自查表》
2.《2017年省农委渔业油价 补贴资金重点检查表》
3.《2017年省农委涉渔财政项目专项资金自查表》
4.《2017年省农委涉渔财政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检查表》
5.《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黑农委函〔2017〕156号)
黑龙江省渔政局
2017年5月22日
抄送:省农垦总局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