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6〕1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委(农业局)、水产局,省农垦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资金分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和其他统筹资金两部分。资金的发放与拨付,以年度清算资金指标为依据。
第二条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第三条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三个月以上(含)。内陆捕捞渔船船只数、船长和功率数控制在2014年度省级数据库管理核定的范围内,并综合考虑减船转产等因素。
(三)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年度中新办养殖证或因养殖证到期而产生的无证月份应予扣减补贴。
第四条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的核算原则、申报、审核、发放及总结,严格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其他统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渔业资源养护、调查及相关项目建设。
(二)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
(三)渔政管理设施建设。
(四)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贴标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调整标准一次性计发。
(五)苗种繁育场建设、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六)水产养殖聚集区的道路、电力、通信、供排水以及水产品集散地等渔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其他统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省级统筹。以保障年度全省渔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为目标,省级按照其他统筹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年度全省渔业重点工作任务,统筹重点用于涉及全省范围的系统性、基础性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由项目承担市(地)、县(市、区)或省直单位组织实施。
(二)农垦系统统筹。由农垦总局按照其他统筹资金的使用范围,自主确定农垦渔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级统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确定全省渔业年度建设任务。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渔业阶段发展规划,确定全省年度渔业建设任务。
(二)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以全省年度渔业建设任务为依据,联合下发项目申报指南。水产养殖企业、渔场(户)向所在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主管部门对提报项目投资构成、建设内容、效益目标等进行初审,并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的项目资金请示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的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思路、项目状况、主要目标、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构成、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三)审定。省财政厅、省农委成立专家组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对各地及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会商审核,最终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
(四)验收与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农委成立验收专家组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组织开展项目审核、验收与绩效评价。
农垦系统统筹资金使用程序,由省农垦总局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统筹资金项目总结。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市(地)、县(市、区)财政、渔业部门要做好项目自检和总结,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联合行文(省直单位、农垦总局直接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农委报送其他统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继续实行“市(地)、县(市、区)长负责制”。市(地)、县(市、区)为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承担责任。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和发放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农委适时对各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农垦系统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列支,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