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委联发〔2016〕28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15-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
黑龙江省2015-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省渔业油价补贴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要求,以《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为指导,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我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方式,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并健全渔业支撑保障体系,力争到2019年,将我省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使我省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水平低于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防止捕捞机动渔船转为养殖机动渔船,抑制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调减的补贴资金作为其他渔业统筹资金支持现代渔业发展项目,使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思路。以中央财政对我省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80%,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模不变、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要求,一部分继续用于发放调减后的渔业油价补贴,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苗种繁育场建设、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总体资金分配。2014年度全省渔业油价补贴清算数为8,050万元, 2015-2019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为6,440万元。具体分配如下:
2015-2019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总体资金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元
2014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数
|
2015-2019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
2015—2016年度
|
2017—2018年度
|
2019年度
|
调减后 渔船补贴
|
其他渔业
统筹
|
调减后 渔船补贴
|
其他渔业
统筹
|
调减后 渔船补贴
|
其他渔业
统筹
|
8050
|
6440
|
4431
|
2009
|
3358
|
3082
|
3156
|
3284
|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1.调减后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支出
⑴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调整标准
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到2019年,捕捞渔船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40%,根据2014年度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审核数据库,综合考虑船长和主机功率,确定渔业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如下表:
2015-2019年度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表
测算标准
船长/功率
|
捕捞机动渔船 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
国家上限
|
2015—2016 年度
|
2017—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船长<8米
|
全年补贴 (万元/年)
|
0.4
|
0.35
|
0.25
|
0.24
|
8米≤船长<10米
(且9千瓦以上)
|
全年补贴 (万元/年)
|
0.5
|
0.45
|
0.35
|
0.34
|
10米≤船长<12米
(且11千瓦以上)
|
全年补贴 (万元/年)
|
0.6
|
0.55
|
0.45
|
0.44
|
船长≥12米
(且15千瓦以上)
|
全年补贴 (万元/年)
|
0.85
|
0.8
|
0.7
|
0.69
|
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
|
—
|
56.57%
|
41.07%
|
39.52%
|
⑵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调整测算依据及说明
一是捕捞机动渔船。根据“分档定额补贴”原则,为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和主机功率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到2019年,我省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水平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39.52%。
二是不予补贴渔船。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机动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一律不予补贴。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机动渔船安全适航性能差,应尽快淘汰报废。因此,为促进捕捞作业结构调整,降低捕捞强度,鼓励渔民群众减船转产,自2015年起,逐年大幅减少此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至2018年一律不予补贴。2015年至2017年,此类渔船补贴标准的递减比例为:2015年度减按80%,2016年度减按60%,2017年度减按40%。
三是捕捞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内陆渔船据实按月发放。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⑶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调整标准
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到2019年度,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40%,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应低于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因此,在“方案”设定的补贴上限标准0.038万元/千瓦内,到2019年,我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到0.026万元/千瓦。补贴资金测算标准见下表:
2015-2019年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表
项 目
|
单位功率可补贴资金、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
|
国家
上限
|
2015—2016年度
|
2017—2018 年度
|
2019年度
|
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标准
(万元/千瓦)
|
0.038
|
0.035
|
0.029
|
0.026
|
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
|
—
|
51.91%
|
43.01%
|
38.56%
|
⑷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调整测算依据及说明
一是调整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数。按照“方案”要求,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小于“方案”规定最高标准的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功率数。针对我省养殖机动渔船的实际,制定以下“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数”标准:凡是面积(养殖证确认面积)为6.67公顷(不含)以下水域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不予补贴;凡是面积(养殖证确认面积)为6.67公顷(含)以上,100公顷(含)以下水域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增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最高不超过0.4千瓦/公顷;凡是面积(养殖证确认面积)为100公顷(不含)至1000公顷(含)水域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增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最高不超过0.2千瓦/公顷;凡是面积(养殖证确认面积)为1000公顷(不含)以上水域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增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最高不超过0.1千瓦/公顷。
计算所得补贴主机总功率低于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核算数确定,计算所得补贴主机总功率高于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实际数确定,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核算系数调整情况见下表:
面积(公顷)
|
调整前单位面积 可补贴功率 (千瓦/公顷)
|
调整后单位面积 可补贴功率 (千瓦/公顷)
|
变化
|
6.67(不含)以下
|
0
|
0
|
不变
|
6.67(含)至100(含)
|
1.4
|
0.4
|
降低
|
100(不含)至1000(含)
|
1.4
|
0.2
|
降低
|
1000(不含)以上
|
1.4
|
0.1
|
降低
|
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计算方法(单位:千瓦):
(1)面积小于6.67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面积×0
(2)面积大于等于6.67公顷,且小于等于1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面积×0.4
(3)面积大于100公顷,且小于等于10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100×0.4+(面积-100)×0.2
(4)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100×0.4+(1000-100)×0.2+(面积-1000)×0.1
二是设置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25千瓦,核定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按照25千瓦核定(养殖水产品起捕网具特殊的兴凯湖、龙江湖等水域,以2014年度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数据库为基准,既有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设定为50千瓦,核定后仍高于50千瓦的按照50千瓦核定),防止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登记为养殖机动渔船。
⑸2015-2019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支出测算
根据上述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标准,按照2014年度全省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申报数据测算,全省2015-2019年度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支出测算如下表:
2015-2019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支出测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5-2019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专项支出
|
2015—2016 年度
|
2017—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捕捞机动渔船
|
船长<8米
|
2710
|
1936
|
1859
|
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
|
130
|
101
|
98
|
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
|
123
|
100
|
98
|
船长≥12米(且15千瓦以上)
|
92
|
81
|
80
|
小 计
|
3055
|
2218
|
2135
|
养殖机动渔船
|
1376
|
1140
|
1021
|
合 计
|
4431
|
3358
|
3156
|
2.其他渔业统筹资金安排
2015-2019年度,全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为6,440万元。其中扣除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开支剩余的其他统筹资金如下表:
2015-2019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5-2019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
2015—2016 年度
|
2017—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合计
|
6440
|
6440
|
6440
|
其中
|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支出
|
4431
|
3358
|
3156
|
其他渔业统筹资金
|
2009
|
3082
|
3284
|
2015-2019年度,其他渔业统筹资金分别为:2,009万元、2,009万元、3,082万元、3,082万元、3,284万元,按“通知”与“方案”要求,该资金统筹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苗种繁育场建设、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根据“通知”精神,各县(市、区)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实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 ,明确地方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做好衔接配套。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油价补贴数据申报、审核、发放及监管,并对申报、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省级负责数据统计和汇总,并对资金发放管理进行指导与督查。
(二)加强渔船管理,严格渔政执法。严控渔船总数,捕捞渔船数量实行“零增长”,养殖渔船增加需经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踏查、论证,专家组论证同意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数”核定。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办理期限延展,避免符合条件的渔民无法申领补贴。严格控制内陆现有100公顷(含)以上的已核发养殖证的水域拆分为多个小面积水域重新领证的申请,防止规避核算系数调整的“大证换小证”行为发生。各地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养殖机动渔船管理系统,对养殖机动渔船登记、检验等信息加强动态管理,严格审核捕捞渔船转为养殖渔船的登记申请,严控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加大渔政执法工作力度,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力度。
(三)按时做好申报、审核,及时兑付补助资金。每年10月末前,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年度机动渔船补贴进行预申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据此形成补助资金提前告知指标安排意见与财政部门共同呈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年度机动渔船补助资金计划。次年1月,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渔民填写机动渔船补助申请表,并认真审核《渔业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及渔船所有人身份证等信息,汇总填制机动渔船补助申报表。同时对渔民补助申请资格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次年2月末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当地财政部门。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收到的机动渔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形成机动渔船补助清算资金安排意见,与财政部门共同呈报省政府审批后,将年度机动渔船补助清算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
补助清算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后,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商请当地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补助清算资金发放结束后,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末前,以正式文件(附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形式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发放总结,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四)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并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大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检查整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定期进行抽查、核对,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确保渔民受益。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工作。对新补贴标准有所降低及捕捞渔民减船转产等政策,要耐心细致地向渔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政策死角。同时,对参与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就渔业数据普查、实施方案、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工作程序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确保渔业油价补贴和减船转产等政策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