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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2018年禁渔期
发布时间:2018-04-10    
    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养护渔业资源,保护鱼类产卵繁殖,10日,省农业委员会发布2018年禁渔期通告,对全省各自然捕捞水域实行禁渔制度。

  根据通告: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水域为55天,分别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兴凯湖水域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绥芬河其他水域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挠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为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其他自然捕捞水域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人工增养殖水域禁渔期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农委渔业局备案)。

  在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采取渔船与渔具分离、船加锁(边境地区要设专人看管)、渔具入库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需捕捞作业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捕捞活动。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的要持养殖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或持有水产品销售单位开具的隔夜发票,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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