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标准船型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内容,8月10日,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站站长于涛一行组成评价组,对佳木斯市龙佳船厂、富锦市富轮船厂进行现场技术评价。评价组根据国家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对照船厂的自评表,分别就两船厂的工商执照、占地面积、管理要求、技术力量、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项进行核查验收。两船厂均通过了现场技术评价,并且符合三级钢制渔业船舶建造企业的条件。
评价组对两船厂的技术水平给予了肯定,同时强调要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检查,将开工前检查作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重要环节,并要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时,发现建造单位超越建造能力、擅自降低建造条件、在非本单位场地建造,或开工前检查不合格以及有其他违规造船行为的,应停止检验,直至违规行为纠正后方可继续开展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