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审图工作等检验活动的验船师。
二、验船师工作日志要准确、如实填写, 记载时必须字迹清楚,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三、验船师工作日志属公有的保密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工作内容栏应如实、详细记载、充分反映验船师进行检验时所做的工作。 如果检验工作没有完成,后续工作的验船师可通过查阅日志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即可随时延续这一工作。
五、对检验工作产生影响的电话、会议和会谈内容等均要作记录,以备查实。对确需验船师审核、确认、批准的图纸或重要文件,应在日志中详细记载。
六、验船师工作日志每两个月应由主管领导审查一次,并在审查记录中签署意见。 日志使用完后须妥善保存,为实现必要的追溯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