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渔业法》制定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8年发布实施以来,在促进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事业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为此,我局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稿。为加快推进相关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局决定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制度开展一次专题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包括征收范围、标准、方式、使用方向,以及近5年来的征收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
(二)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渔业资源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对渔业资
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方向、范围以及具体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办法》修订稿(详见附件2)的具体修改意见。
二、调研方式
此次调研以书面调研为主,请你厅(局)根据上述调研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渔民群众意见,形成书面调研材料并于11月底前报送我局资源环保处。我局将视情组织开展实地调研。
联系方式:姜波010-59192958
传真:010-59192965
邮箱:zihuanchu@126.com
附件:1.近5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修订稿)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