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省渔业渔政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及对黑龙江振兴发展两次重要讲话精神,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标准化养殖、特色养殖、大中水面增养殖等,引领渔业转方式、调结构,逐步推进我省渔业向产加销一体化、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确保渔业持续增效,渔民持续增收。
一、积极打造渔业产业新格局
(一)完善渔业生产体系。根据农业部发布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相关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修订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规划完善养殖区域布局,依据各地水资源优势和水产品养殖特点,积极构建区域布局合理的“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水产良种体系,完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良种生产基地。
(二)加快渔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努力建设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基地,积极引导各地做好规划,深入挖掘“鱼文化”,壮大发展“鱼产业”,做大做强“鱼经济”,推动区域化休闲渔业发展。积极引导发展水产品加工,改进营销方式,扩大销售规模。加强品牌创建,努力培育区域性、全国性知名品牌,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三)大力发展名特优水产养殖生产。以地产名特优品种为主,积极培育“一县一品”、“一乡一品”,适度规模推进适销对路的地产名特优品种、高附加值品种、低消耗低排放品种养殖生产,满足水产品市场“高端优质”的需要,提高养殖综合效益。
二、着力推动渔业生态经济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进一步完善提高建设管理水平。认真研究生态补偿机制,抓好生态补偿措施落实,发挥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将各项补偿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把工程建设对渔业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五)继续推进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 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继续推进鱼类增殖放流工作。在全国放鱼日同步做好相应品种增殖放流。加大濒危物种鲟鳇,洄游性鱼类大麻哈鱼、滩头雅罗鱼,珍稀品种哲罗鱼、大白鱼等增殖放流力度。不断强化增殖放流的规范管理,加强苗种质量监管,科学合理选择放流品种和区域。
(六)严格禁渔期、禁渔区制度。适时发布并执行禁渔期、禁渔区公告,实行禁渔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各项禁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积极发展增养殖业。发展大中水面增养殖,积极配套建设苗种繁育基地,带动大中水面周边商品鱼池养殖生产,拉动苗种生产场苗种繁育,逐步建立绿色、有机水产品生产基地。
三、进一步增强渔业发展保障能力
(八)加大渔业科技推广示范。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印发的《“十三五”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探索无用药水产品养殖技术,加强绿色、有机水产品养殖技术推广应用。提升渔业科技创新驱动力,加快地产名特优鱼类繁育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精准投喂等技术的攻关和应用,进一步提升渔业科技贡献率,走科技兴渔之路。
(九)积极实施渔业标准化生产。各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将符合我省实际的一系列渔业养殖生产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操作规程转变为渔业生产者看得懂、可操作的模式,积极引导渔民真正按照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展养鱼生产。加强健康养殖、质量安全等为重点的标准化修订、完善、制定工作。
(十)加大渔民渔工培训力度。加强技术培训、技能培训,使广大渔民(工)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渔民,优化传统生产方式,适应渔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围绕稻渔综合种养、低洼盐碱地养鱼等技术,支持渔业产业扶贫,努力帮助贫困渔民脱贫。
(十一)争取强渔惠渔政策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强渔惠渔政策支持。加强在建项目资金管理,认真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项目资金跟踪问效,适时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渔业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为促进我省渔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四、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渔力度
(十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监管,常抓不懈,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努力提升水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深入开展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创建活动,争创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努力提升地产鱼品质。
(十三)深入开展渔政执法检查。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和清理整治“绝户网”等违规渔具的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电、毒、炸”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做好渔业船舶“三证合一”改革和新版证书换发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建造渔船、擅自提高渔船主机功率、擅自涂改遮挡渔船船名、伪造渔船相关证书等违法行为,防止渔船异地挂靠行为。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加大“船证不符”清理整治力度。
(十四)持续加大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力度。边境水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渔民宣传、教育和培训,对重点江段要采取科学布控,分片包段,蹲点驻守等方式,开展常态化巡航执法检查,严防渔民跨界生产、越界捕捞,并积极联合公安、边防等部门,加大对非法捕鱼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涉外渔业事件发生。积极维护发展双边渔业关系,进一步推动中俄两江渔政管理密切合作。
(十五)严格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渔民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安全事故突发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检查清单、检查台账和档案,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要把渔业互保工作纳入渔业安全管理责任量化考核内容,争取现有船员全部参保,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深入开展新一轮创建平安渔业示范县活动,鼓励各地积极争创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
(十六)切实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国渔政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渔政执法培训力度,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观念。深入落实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渔业行政执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扎实抓好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工作。
五、不断增强渔业发展新动能
(十七)积极培育各级渔业典型。按照省农委抓典型、推模式、可复制的要求。各地要在养殖结构调整、休闲渔业、冬捕冬储、地产鱼加工、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更宽领域、更大范围打造各具特色和亮点的典型,推动典型由点到线、由线到面,让渔业生产者成为渔业转型发展的实施者和直接受益者。充分利用我省渔业优势,努力推进全省渔业产业健康发展。
(十八)逐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水产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推广机构、行业协会、骨干企业等各类组织为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服务。鼓励各种生产经营服务主体联合合作,实现市场、信息、技术、流通等资源共享。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有效形式,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十九)发展壮大渔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渔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渔业经营管理体系。大力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积极建设省级规范合作社,争创国家级标准示范社。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家庭渔场建设。在水产养殖集中连片地区,支持养殖大户、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渔业企业等发展壮大,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规模经营主体在新技术应用、新品种推广、新市场开拓、新业态发展上的引领作用。
(二十)发展冰雪渔业经济。积极开展冬捕渔猎活动,与民俗游、温泉游、冰雪风光游等紧密结合,丰富冬捕活动内容,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通过冬捕渔猎活动扩大全省渔业影响力。逐步将大中水面建成地产活鱼冬储库。引导渔业生产者开展各种形式冬储,努力实现地产鱼均衡上市,实现优质优价。
(二十一)推进“互联网+现代渔业”。不断拓展线上交易和线下销售渠道,进一步提高地产鱼市场占有能力,实现“养的好”向“销的好”转变,再由“销的好”倒逼“养的更好”。鼓励和扶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建设智能化现代渔业管理系统,提升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等生产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渔政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强化边境水域捕捞渔船监管手段。各地要加强经验总结和信息推送工作,利用好中国渔业政务网、黑龙江农业信息网等载体,提高全省渔业的宣传能力。
六、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二十二)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